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公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蔡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41982********,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地区石阡县**镇**村**。2008年1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2月21日刑满释放;2011年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3月27日刑满释放;2017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4月30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2月5日刑满释放;2017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9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2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2时许,被告人蔡某到佛山市高某某**镇**村被害人崔某某鱼塘旁边的房间内,用黄色螺丝刀插住崔某某卧室门,后将崔某某的钱款盗走,得款人民币200元。现赃款赃物已无法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冉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蔡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
被告人蔡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蔡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继真
检察官助理:徐彦磊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某某看守所;
2.卷宗2册;
3.本案扣押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详见痕迹、物证登记表;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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