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五刑诉〔2020〕Z30号
被告人蔡某某(绰号“么鸡”),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海南省澄迈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海南省澄迈县**镇**路**巷**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澄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9日被澄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澄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9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澄迈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5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在澄迈县金江镇洋田村金顺达驾校旁的一棵树下,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1粒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摇头丸”)贩卖给吴某某。双方交易完成后便离开现场。
2020年3月11日18时许,蔡某某因吸食毒品在澄迈县**镇**路**巷**号自家中被民警抓获,民警从蔡某某家中扣押到11粒毒品可疑物,后蔡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贩卖毒品的事实。2020年3月24日,蔡某某因吸食毒品被澄迈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020年4月11日,蔡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称量,民警从蔡某某家中扣押的11粒毒品可疑物共净重3.33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MDMA、匹普鲁多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毒品照片;
2.书证: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称量笔录、毒品取样笔录、常住人口登记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办案说明等;
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贩卖少量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迈县人民法院
副 检 察长:李海燕
检察官助理:宋昀倬
2020 年 7 月 17 日
附: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澄迈县看守所;
2.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3.未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毒品11粒,现存放于澄迈县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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