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蔡某某、李劲松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二部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21984********,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江岸区**里**号**楼**室,无业。被告人蔡某某于2014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武汉市硚口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劲松,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31991********,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同现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街**园**号**栋**单元**室,无业。被告人李劲松于2015年2月6日因犯诈骗罪,被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李劲松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左右,吴某某(在逃)雇佣被告人李劲松办理公司对公账户,承诺介绍他人贩卖公司对公账户每套给李劲松好处费500元。李劲松遂介绍并陪同被告人蔡某某用其身份证注册了**广告公司和武汉**广告公司,并办理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私章、财务章等,二人还一起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东西湖区**路**路支行办理了两个公司的对公账户。后被告人李劲松将该两个公司的对公账户、营业执照等卖给吴某某,吴某某支付给李劲松现金人民币3000元报酬,李劲松分给蔡某某现金2000元,自留好处费1000元。蔡某某、李劲松所得赃款均已挥霍。

被告人蔡某某、李劲松均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身份信息、企业基本信息、银行开立对公账户申请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3.被告人蔡某某、李劲松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李劲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李劲松以营利为目的,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李劲松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李劲松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某某、李劲松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小霞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李劲松现羁押于东西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4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6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