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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1063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在本市无固定职业,家住广东省汕尾市**市**镇***村委会**村***巷*号之一,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村**栋***房。曾因寻衅滋事行为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未执行;又因盗窃行为于2014年3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又因盗窃行为于2014年3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处罚十日,未执行;再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于2014年4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二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元,拘留未执行;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31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8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3月14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18年6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蔡某某来到本市福田区**街道***小区*栋***房门口,发现该房间门并未上锁,遂趁被害人廖某某未察觉之机,盗走廖某某放在卧室内以及客厅的现金人民币约2600元。被告人蔡某某离开现场后将盗窃所得的人民币1100元藏匿在**地铁站出口绿化带内,剩余现金随身携带用于日常生活。

2018年6月1日,公安机关经侦查抓获被告人蔡某某,缴获赃款人民币370元及藏匿在**地铁站出口绿化带内的赃款人民币1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赃款人民币1470元;2.书证:被告人蔡某某的身份资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等;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电子证据:涉案光盘两张、监控内容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联振

2018年6月27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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