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1〕79号
被告人蔡余校,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2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东省陆丰市,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号。2019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5月16日刑满释放。2020年11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余校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余校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11月2日早上,被告人蔡余校到被害人蒋某某经营的位于本区**东**号**房的“**便利店”,盗走该店内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等11件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87.78元)。
二、2020年11月5日早上,被告人蔡余校到被害人蒋某某经营的上述便利店,盗走该店内的无穷盐焗鸡腿等8件物品(共价值人民币78.94元)。
三、2020年11月6日早上,被告人蔡余校到被害人蒋某某经营的上述便利店,盗走该店内的合味道油炸方便面等9件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09.66元)。
四、2020年11月10日晚上,被告人蔡余校到被害人蒋某某经营的上述便利店,盗走该店内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等12件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31.98元),后在准备离开该店时被被害人蒋某某人赃并获。
综上,被告人蔡余校4次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608.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蔡余校的供述;2.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3.辨认笔录;4.现场勘验材料;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7.营业执照等书证;8.户籍及前科材料;9.其他证明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余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余校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余校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余校最后一次盗窃时属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蔡余校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余校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建议依法对被告人蔡余校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 凡
2021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蔡余校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2册。
3.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光碟2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证据开示表》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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