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蔡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生,文盲,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89********,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镇**村**组**号,现住址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镇**村**组**号,无业。曾因盗窃于2004年7月11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治安警告;曾因盗窃于2004年9月26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治安警告;曾因盗窃于2005年3月11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治安拘留十二日;曾因盗窃于2005年4月27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治安拘留十四日;曾因盗窃于2007年6月26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治安拘留十五日;曾因盗窃于2008年1月14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治安拘留十五日。曾因盗窃于2008年1月24日被盐城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盗窃于2009年3月30日被盐城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盗窃于2010年7月2日被盐城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9月8日被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5日被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6日被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被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8日被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涉嫌盗窃罪,经建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建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0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0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0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蔡某至建湖县境内作盗窃案件4起,窃得人民币87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1日13时许,被告人蔡某至建湖县**镇**村**组**号被害人孙某某家,窃得孙某某家中现金2220元。
2.2019年10月9日15时许,被告人蔡某至建湖县建湖县**镇**村**组**号被害人颜某某家,窃得颜某某家中现金4600元。
3.2019年10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蔡某至建湖县**镇**村**组**号被害人谷某某家,窃得谷某某家中现金1300元。
4.2019年10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蔡某至建湖县**镇**村**组**号被害人纪某某家中,窃得纪某某家中现金580元。
被告人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证明该案由被害人苏某某等人报案而案发。
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蔡某系江苏省盐都区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涉案人员案底查询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蔡某的前科劣迹情况。
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蔡某系被抓获归案。
2.被害人苏某某、谷某某、颜某某的陈述,证明被害人苏某某、谷某某、颜某某家中钱被偷的事实。
3.被告人蔡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被告人蔡某对自己的盗窃事实供认不讳。
4建湖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生物物证鉴定书》,证明送检的“螺丝刀1”和“剪子把手”表面检出DNA与蔡某血样在D3S1358等21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似然比为3.90×1026。
5.现场辩认笔录及图片,证明被告人蔡某指认了盗窃现场。
6.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明公安机关对被盗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相关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在检察机关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卞刚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建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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