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563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现住址重庆市渝北区**小区**栋**楼**号。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8月23日被重庆市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被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20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0日被江油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现住址重庆市渝北区**小区**幢**楼**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被广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7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前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7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2013年8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0日被江油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8日20时许,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到江油市**镇**小区**单元**号处,趁被害人王某某家中无人之机,由被告人陈某某望风,被告人蔡某某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盗走现金1900余元,随即逃离现场并驾车返回重庆,二人将盗窃所得的赃款耗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在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同时二被告人能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蔡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志平
检察官助理:雷 闪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江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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