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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亚龙、蔡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二刑诉〔2020〕Z128号 

被告人蔡亚龙,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92********,黎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住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万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3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0日被万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住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主动到万宁市公安局大茂派出所投案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0日被万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亚龙、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两位被告人及被告人蔡某某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蔡某某、蔡亚龙在万宁市**镇**村委会**温某甲**处将温某甲家的一头水母牛盗走,随后将该头水牛拉到**镇**处藏放,第二天蔡亚龙以11800元的价钱卖给刘某某,得款两人平分各得5900元。

2.2019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蔡某某、蔡亚龙在万宁市**镇**村委会**村卓某某家将卓某某家的一头水母牛盗走,随后用三轮车拉到**镇**处藏放,第二天以13800元左右的价钱卖给刘某某,得款平分各得6900元。案发后,该头牛已追回退还被害人,鉴定价值18480元。

3.2019年8月25日凌晨,被告人蔡某某、蔡亚龙在万宁市****村委会**村西南侧村旁的一株椰子树上偷走严某甲家一头水母牛,随后用三轮车拉到****处藏放,第二天以9800元左右的价钱卖给刘某某,两人平分各得4900元。

4.2019年12月5日凌晨,被告人蔡某某、蔡亚龙在万宁市**镇**村委会**村将陈某甲家的一头水母牛盗走, 随后用三轮车拉到**镇**处藏放,然后以12800元的价钱卖给刘某某,两人平分各得6400元。

    5.2019年12月7日晚,被告人蔡某某、蔡亚龙在万宁市**镇**村委会**村将李某甲家的一头水母牛偷走, 随后用三轮车拉到**镇**处藏放,第二天以143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

6.2019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蔡某某、蔡亚龙在万宁市**镇**村委会**村将邢某某家的一头水母牛盗走, 随后拉到**镇**藏放,后由被告人蔡亚龙以8000元卖给他人,两人平分各得4000元。

7.2020年1月6日凌晨,被告人蔡某某、蔡亚龙在万宁市**镇**村委会**村将郑某某的一头水母牛盗走, 随后用三轮车拉到**镇**处藏放, 第二天被告人蔡亚龙将该牛以11000元卖给刘某某,两人平分各得5500元。案发后,该头牛已追回退还被害人,鉴定价值14190元。

8.2020年1月19日凌晨,被告人蔡某某、蔡亚龙在万宁市**镇**村委会**村将詹某某家的一头水母牛盗走,随后用三轮车拉到**镇**处藏放, 第二天蔡亚龙以12700元卖给刘某某,两人平分。案发后,该头牛已追回退还被害人,鉴定价值15300元。

9.2020年1月30日凌晨,被告人蔡亚龙在万宁市**镇**村委会**附近垃圾池处将黄某甲家的一头水母牛盗走, 随后叫李某乙用小货车拉去刘某某家以12100元的价钱卖给刘某某。案发后,该头牛已追回退还被害人,鉴定价值16200元。

10.2019年12月14日凌晨,被告人蔡亚龙、蔡某某在万宁市**镇**村委会**村将陈某乙家的一头水母牛盗走,随后用三轮车拉到**镇**处藏放,后由被告人蔡亚龙拉去**以8000元卖给吴某某,两人平分各得4000元。

11.2019年12月23日凌晨,被告人蔡亚龙、蔡某某在万宁市**镇**村委会**村将陈某丙家的一头水母牛盗走,随后用三轮车拉到**镇**处藏放,后被告人蔡亚龙拉到刘某某家,并由刘某某介绍以12800元的价钱卖给陈芳强。

12.2019年9月4日凌晨,被告人蔡亚龙、蔡某某在万宁市**镇**村委会**村将林某甲家的一头水母牛盗走, 用三轮车拉到**镇**处藏放,后以11000元卖给刘某某, 两人平分各得5500元。

13.2019年7、8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蔡亚龙、蔡某某到万宁市**镇**村委会**村将陈某丁家两头牛(价值15000元)盗走,在拉去装车的路上,两头牛挣断绳子跑掉,其中一头自行跑回,另一头被害人在下沟园村找回。

14.2019年8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蔡亚龙、蔡某某在万宁市**镇**村委会**村文某某(陈某戊小舅子)家槟榔园里盗走陈某戊家养的一头水母牛(价值12000元)拉到**镇**一个荔枝园里藏放,后该头水母牛被陈某戊找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水母牛4头;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2份),到案经过(2份);

3证人证言:刘某某、吴某某、李某乙、陈某己、黄某乙、林某丙、林某丁、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的陈述:温某甲、温某乙,卓某某、杨某某,严某乙、严某甲,李某甲,陈某甲,邢某某,郑某某,詹某某,黄某甲,陈某乙、林某乙,陈某丙、肖某甲、肖某乙,林某甲,陈某丁的陈述;

5被告人蔡某某、蔡亚龙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亚龙、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水牛,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穆敏

检察官助理:许丽丽

2020年7月29日

附:1.被告人蔡亚龙、蔡某某现羁押在万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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