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Z161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海南省万宁市人,户籍所在地万宁市**镇**村委会**村,住海南省三亚市**村**路**巷**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4月28日至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15日,雷某某发现自己停放在海口市琼山区**村**号楼下路边的一辆黑色福特福克斯牌小轿车(发动机号码:CJ0****,车辆识别代号:LVSHCAMC2CE01****)被盗,遂报案。同年1月20日,海口市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
2014年年初,蓝某甲(另案处理)在三亚市海棠区**路蓝某乙的洗车店内以人民币2万元的价格从一名叫“老王”的男子(身份信息不详)处购买了该轿车。后蓝某甲让被告人蔡某某帮忙出售。2014年10月,蔡某某在明知该轿车无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的情况下,以人民币2.4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何某某(已判刑)。2019年1月20日,何某某在使用该轿车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2019年5月18日,该轿车退还原车主雷某某。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涉案福特福克斯牌小轿车价值人民币149930元。
2019年11月26日,蔡某某在何某某陪同下到海口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雷某某、何某某、蓝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蔡某某与同案人蓝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机动车辆检验报告、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代为销售,价值人民币14993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维青
书 记 员:林春苗
2020年6月22日
附:1.被告人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海南省三亚市**村**路**巷**号,联系方式1397682****;
2.随案移送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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