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95********,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华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华蓥市看守所。
辩护人蒋国庆,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华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蔡某某编造结识国家领导干部等虚假社会关系骗取被害人郑某某信任后,谎称自己是山东**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拿到工程项目与被害人共同实施,编造其公司中标广州到济南的高速公路护栏安装工程,并拟定虚假工程合同与被害人方签订,过程中多次以需要请客、送礼、跑关系等为由,实际骗取郑某某各项活动经费合计8.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蔡某某到案后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饶江琴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华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侦查机关关于发案经过、超期送看守所羁押的情况说明各壹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