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区检二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蔚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51********,汉族,初中文化,汉中市**厂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街**号,住汉中市汉台区天台路汉中市**家属院。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蔚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蔚某自愿认罪认罚,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3年至1994一天,被告人蔚某从周某某处借到由夏某某借给周某某的射击用带弹夹小口径运动步枪一支;1994年冬,被告人蔚某又通过朋友向杜某某要了小口径运动步枪子弹一盒共50发,被告人蔚某使用了39发。后被告人蔚某将借来的枪支和剩余的11发子弹藏匿于家中至2019年11月27日案发。
经汉中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蔚某持有的枪支为运动用制式小口径步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枪口比动能为178.45焦耳/平方厘米,大于致伤标准,具有致伤力;被告人蔚某持有的子弹为制式5.6毫米体育运动长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没收的枪支、弹药物证;2.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 夏某某、周某某、杜某某、李某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辨认笔录和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蔚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运动用制式小口径步枪一支、制式体育运动长弹11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汉平
2020年6月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蔚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卷宗2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0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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