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蔚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2197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该蔚曾因盗窃罪分别于2007年、2016年被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6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6日凌晨,被告人蔚某某驾驶电动车窜至开发路西易商务酒店附近的帅林超市,用随身携带的工具撬开门锁,在店内盗窃各种香烟共计62条、中华(全开式)香烟16包和现金600余元,后驾驶电动车逃离现场。
2、2020年9月4日凌晨,被告人蔚某某驾驶电动车窜至张辽路七里河畔小区北侧的昆仑润滑油汽车服务中心,利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将门锁破坏进入店内盗窃,翻箱倒柜未发现钱财后离开;
3、2020年9月4日凌晨,被告人蔚某某从昆仑润滑油汽车服务中心盗窃未果后向北行至100米处的北极星改灯店将门锁撬开进入店内盗窃,翻箱倒柜未发现钱财后离开。
4、2020年9月4日凌晨,被告人蔚某某从北极星改灯店铺盗窃未果后窜至鄯阳街万达商城北侧十字路口处的康健药店,利用随身携带的工具撬开门锁,在收银台内盗窃现金3393元,后逃离现场。
5、2020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蔚某某驾驶电动车窜至古北街爱目眼科医院,用随身携带的工具撬开门锁,在收银台内盗窃现金1600元,并将店内保险柜盗走,后在行驶途中将保险柜破坏丢弃,盗取了保险柜内的5200元现金。
6、2020年8月29日凌晨,被告人蔚某某驾驶电动车窜至天河美域小区附近的尚清东方食品店,使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将店门门锁撬开,在收银台内盗窃现金1824元,后逃离现场。
7、2020年8月13日凌晨,被告人蔚某某窜至朔城区平朔北路二板削面店铺,利用随身携带的工具撬开门锁,进入店内盗窃电脑收银台一套及现金1500元、一部华为P30手机,后逃离现场。
8、2020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蔚某某窜至华源万和城B区附近美容店,利用随身携带的工具撬开门锁,进入店内盗窃32寸电视机一台及各种化妆品,后逃离现场。
9、2020年7月30日凌晨,被告人蔚某某窜至古北东街悠百家商铺,利用随身携带的工具撬开门锁,进入店内盗窃各种香烟共计79条、现金20余元,后逃离现场。
10、2020年7月12日凌晨,被告人蔚某某驾驶电动车窜至万达广场西侧鑫文超市,用随身携带的工具撬开门锁,进入店内盗窃各种香烟共计54条、现金1000元,后逃离现场。
11、2020年6月17日凌晨,被告人蔚某某窜至怡家苑小区惠民直销店,利用随身携带的工具撬开门锁,进入店内盗窃各种香烟共计16条、现金300元左右,后逃离现场。
12、2020年6月10日凌晨,被告人蔚某某窜至朔城区奥林花园南门附近的彬彬小火锅店,用随身携带的工具撬开门锁,进入店内盗窃现金5500元和一辆浅绿色金箭牌电动车,后逃离现场。
13、2020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蔚某某窜至平朔北路春秋国旅商铺,利用随身携带的工具撬开门锁,进入店内盗窃和田玉一块、翡翠两块,后逃离现场。
14、2020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蔚某某驾驶电动车窜至七里河大桥南七里河驴肉馆,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将店门门锁撬开,在收银台内盗窃三瓶二十年汾酒、两条黄盒粗支芙蓉王香烟、一条硬盒粗支中华香烟、两条软盒粗支中华香烟,后逃离现场。
15、2020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蔚某某窜至朔州颐美齿科医院,用随身携带的工具撬开门锁,进入店内盗窃一楼吧台现金2000元,后逃离现场。
16、2020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蔚某某窜至朔州市曙光男科医院,利用随身携带的工具撬开门锁,进入店内盗窃现金100元左右和一部二手手机,后逃离现场。
17、2020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蔚某某窜至平朔南路国珍健康生活馆,用随身携带的工具撬开门锁,在店内盗窃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生肖摆件(《狗年旺财》贺岁彩银纪念章)一个,后逃离现场。
18、2020年4月26日凌晨,被告人蔚某某窜至北邢家河村芳芳智慧便利店,利用随身携带的工具撬开门锁,进入店内盗窃各种香烟共计228条及现金2000余元,后逃离现场。
经朔城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以上可认定的涉案物品价格为128216元;涉案现金25037元;被告人蔚某某供述其盗窃所得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指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永东
2020年1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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