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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蔚某某危险驾驶案)_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回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蔚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座公寓楼**号。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23日退回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补充侦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于2020年1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4日1时许,被告人蔚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蒙A*****的黄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亮广场金宝街停车场向北行驶约150米左右,距离出口约100米,与行人发生口角引发打架,后被民警抓获。经法医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鉴定,被告人蔚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31.47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慧霞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公安侦查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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