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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蔚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蔚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91999********,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伊川县白沙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蔚某某酒后驾驶豫C**号小型轿车,在伊川县城沿**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小区门口时,被伊川县交警大队巡逻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所送蔚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36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 被告人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吴某某证言;4. 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蔚某某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并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耀勋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伊川县白沙镇**村**组;

       2.卷宗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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