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19〕434号
被告人蔚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村**村民组,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小区**期**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7日21时左右,被告人蔚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皖A*****号小型越野车行驶至合肥市长江西路与潜山路交口被交警依法查获。后交警将蔚某某带至医院抽血备查。
经鉴定,被告人蔚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3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2018年12月4日经依法传唤,被告人蔚某某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蔚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血液中乙醇含量的鉴定意见书;4、查获、抽血的视频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蔚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翔
2019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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