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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蔚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二部刑诉〔2021〕30号 

  被告人蔚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21986********,汉族,初中,运输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朔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9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日被朔州市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0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北旺庄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18时45分,被告人蔚某某持证驾驶晋F8****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大运商城驶往照什八庄村,沿市区古北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鑫满园酒店门前路段,将由北向南步行横过道路并在道路上站立等候通过的被害人徐某某碰撞,造成徐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10月12日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蔚某某驾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及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电子卷宗。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业

检察官助理:陶俊伊

(院印)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其居住地被执行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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