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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蔚某盗窃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蔚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89********,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恩施市**乡**居委会**组。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5日被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3年2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30日被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3日被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3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被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9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恩施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蔚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6月23日,被告人蔚某在福建省泉州市、湖北省恩施市城区和白果集镇共盗窃作案6次,盗得现金及财物总价值人民币33773.3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被告人蔚某来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前黄镇驿峰西路651号开普勒公司,进入该公司宿舍楼A2-202、A2-302、A2-303、A2-403宿舍,分别盗走杨某某存放在宿舍内的苹果iPad2平板电脑;陈某甲存放在宿舍内的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4S手机一部;盗走黄某某、罗某某存放在宿舍内的笔记本电脑、手机、蓝牙音箱、银腰链、银手镯、戒指、项链、银元等物品;盗走邓某某存放在宿舍内的球鞋等财物。经认定,上述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131元。破案后,追回被盗财物已发还失主。

2、2020年2月,被告人蔚某来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前黄镇驿峰西路853号万家福家具广场,盗走朱某某存放在大厅内茶几上的紫檀木摆件、电钻。经认定,上述财物价值人民币2569元。破案后,追回被盗财物已发还失主。

3、2020年3月,被告人蔚某在福建省泉州市前黄镇福鑫星城停车场盗走谢某某一辆黑色豪爵125型摩托车。经认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5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该摩托车。

4、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蔚某来到恩施市白果乡银杏大道海尔电器负一楼停车场内,将张某甲放在车内的电钻、电锤和陈某乙放在车内的电瓶盗走。经认定,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962.6元。破案后,追回部分被盗物品已发还失主。

5、2020年6月4日,被告人蔚某来到恩施市白果乡银杏大道91号席某某的租住房处,将门锁撬开后进入房内,从席某某卧室床上的床单下翻出100元人民币盗走。

6、2020年6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蔚某来到恩施市施南古城民族花园B6302号“乐祺时代”母婴一体店,通过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店内,盗走汪某某放在店内的行李箱、女士背包以及电脑、化妆品、医用口罩等物品。盗窃“乐祺时代”母婴一体店后,被告人蔚某又来到楼下“嬷嬷蜜进口日用品生活馆”,通过该店铺玻璃门上端缝隙翻入店内,盗走店铺内的护肤品及化妆品共计160余件。盗窃得手后,蔚某将赃物存放位于恩施市芭蕉乡肖家坪村其舅舅张某乙家中。经认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4460.7元。破案后,追回被盗财物,已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扣押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罗某某、杨某某、陈某甲、邓某某、朱某某、谢某某、张某甲、陈某乙、席某某、汪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蔚某的供述和辩解;5.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5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蔚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易龙顺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蔚某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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