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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蓝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公诉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2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员会**组**号。因犯诈骗罪,于2006年12月7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抢劫罪,2013年被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7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蓝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蓝某某与同案人蓝某甲、马某某(均已判决)相互纠合,驾车至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使用携带的铁钳和螺丝刀盗窃车牌,共盗走6辆汽车的前后车牌12副。其中:

1.在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105国道赤草村村道处,将被害人黄某某停在路边的白色北京现代小汽车的前后车牌(车牌号粤A7****)盗走。

2.在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文峰路1号亿客隆侧门路边停车位处,将被害人禤某某停在路边的东风本田XRV小汽车的前后车牌(车牌号粤A0****)盗走。

3.在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沿江南路宇联地产门前处,将被害人林某某停在路边的小汽车的前后车牌(车牌号粤A1****)盗走。

4.在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从城大道中国海关门前人行道处,将被害人潘某某停在路边的小汽车的前后车牌(车牌号粤AF****)盗走。

5.在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元洲岗村动漫城对面路段处,将被害人陶某某停在路边的小汽车的前后车牌(车牌号粤A3****)盗走。

6.在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白田岗新域宾馆门前空地处,将被害人谢某某停在路边的小汽车的前后车牌(车牌号粤A3****)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材料、到案经过、释放证明书、同案人蓝某甲、马某某的刑事判决书、被害人黄某某等六人的陈述、被告人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蓝某甲、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指认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具有累犯、自首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蓝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穗夷

2020年3月18

附:

1.被告人蓝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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