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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蓝某甲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生态刑诉〔2019〕23号

被告人蓝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2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镇**村43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南平市建阳区取保候审;因涉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南平市建阳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甲涉嫌非法运输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事实一:2012年1月初,被告人蓝某甲和蓝某乙(另案处理)携带锄头到**镇**村44号老宅后门山,将山场内三个楠木树蔸挖起,蓝某甲和蓝某乙二人合力将三个楠木树蔸滚下山至老宅后门山场下方的坪上,蓝某甲、蓝某乙使用老宅的手板车将三个楠木树蔸运至**镇**村**号。

事实二:2015年2月初,犯罪嫌疑人蓝某甲在南平市建阳区**镇**村**小组31号木材加工厂内,以人民币27000元的价格向吴某某(已判决)购买一樽观音像。随后,吴某某、蓝某甲、王某某将该观音像搬到蓝某甲位于南平市建阳区**镇**村**43号家中二楼客厅内摆放。经林业技术部门鉴定,该观音佛像高200厘米,底座58厘米,短径30厘米,系国家一级保护植物野生南方红豆杉雕刻而成。

案发后,2018年11月1日被告人蓝某甲被传唤到黄坑森林派出所接受讯问,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涉案的3个楠木树蔸和一尊红豆杉观音像均依法扣押在案。运输使用的手板车遗留的轮子依法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蓝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涉案树蔸和观音像的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甲非法运输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野生楠木,收购国家一级保护植物野生南方红豆杉雕刻加工的观音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蓝某甲犯有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振华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蓝某甲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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