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廉检一部刑诉〔2020〕Z181号
被告人蓝某甲,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71973********,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村**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4月28日被逮捕。
蓝某乙,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71978********,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马山县**镇**村**号,现住廉江市****路一出租屋。因本案于2020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
王某某,女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11984********,黎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五指山市,现住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甲、蓝某乙、王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被告人蓝某甲与黄某某(在逃)等人合股在廉江市**路经营**美容院,经营洗头、按摩、拉肩等服务。2017年底,宋某(在逃)入股,并招揽一批女技师,女技师在该会所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蓝某甲以每月工资3000元到3500元雇佣被告人蓝某乙、王某某作为**美容院的部长,负责接待客人,为客人开房,并安排女技师提供服务,另外,蓝某乙还负责管账及发放工资。被告人蓝某甲还以每月工资2000元雇佣林某甲(另案处理)为收银人员。**美容院除了洗发、剪发外,还有88元、188元、288元、388元四种“套餐”服务,其中88元包括按摩一次,188元“套餐”包含“打飞机”服务,288元“套餐”包含“波推”服务、388元“套餐”包含一次性交服务。性交服务由卖淫女在按摩推油过程中直接向客户推介,并提供卖淫服务。卖淫女卖淫后自行收取嫖客388元嫖资,收款后扣除卖淫所得的200元后,其余的188元再交回**美容院前台收银人员。
2020年3月28日凌晨,公安民警对廉江市**美容院进行查处,当场抓获被告人蓝某甲、蓝某乙、王某某及技师和卖淫女陈某某、许某某、吴某某、刘付某某、陈某甲、韦某某、黄某、莫某某、黎某某、彭某某、周某某、梁某某、代某某、刘某某、郭某某、黄某甲、杨某甲、杨某乙、苏某、龙某某、杨某丙等人,当场扣押避孕套等卖淫工具若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电子数据;被告人的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蓝某甲、蓝某乙、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甲、蓝某乙、王某某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容留他人卖淫,其等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等刑事责任。被告人蓝某乙、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分别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小虹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蓝某甲现在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蓝某乙、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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