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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蓝某甲强奸案)_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蓝某甲,男,1985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600301985********,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白沙县)**镇**村委会,现住白沙县**镇**村委会**村**组**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白沙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5日由白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白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柯永财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7日凌晨许,被告人蓝某甲酒后产生性冲动,于是拨打钟某某的电话了解其母亲刘某某(女,62岁)是否在家,在得知仅有刘某某一人在家后,于是蓝某甲打开刘某某的房门进入卧室,之后蓝某甲取出20元以过年给红包的方式塞给刘某某,随后蓝某甲脱下刘某某的裤子和内裤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直至射精。由于刘某某担心、害怕未及时告知家人,直至2020年2月12日刘某某将此事告知其外孙蓝某乙,随后蓝某乙电话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手机通话截图等其他证明材料;

2.证人蓝某乙、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蓝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蓝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蓝某甲明知被害人刘某某系老年人,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蓝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蓝某甲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高杰

书记员:麦光位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蓝某甲现羁押于白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共9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光碟贰份,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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