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蓝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号。因介绍卖淫嫌疑,于2019年11月1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蓝某甲与向某(2002年**月**日出生)认识并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同月28日,被告人蓝某甲、向某到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河浦村入住金乐公寓702房。期间,被告人蓝某甲、向某因没钱开销,萌发通过向某卖淫将卖淫所得用于开销的想法。后被告人蓝某甲通过陌陌软件招引嫖客,由向某提供性服务并收取嫖资。至同年5月21日,被告人蓝某甲先后将向某介绍给嫖客李某某等人嫖宿。
同年11月14日,被告人蓝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有关证实材料等;
(2)证人向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蓝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甲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蓝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从宽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绪高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蓝某甲现羁押在潮阳区看守所;
2、主要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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