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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蓝某甲、蓝某乙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蓝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房,住广州市荔湾区**街**号**房。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9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蓝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2012年4月6日因犯强奸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6年9月15日假释(假释考验期2016年9月15日至2018年4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9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乙、蓝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蓝某乙酒后驾驶一辆女装摩托车搭载被告人蓝某甲,两人行经广州市荔湾区桥中中路并以“S”形路线行驶在道路中间时,在其后驾驶一辆货车的冯某某鸣笛示意被告人让行,被告人不听示意,对冯某某及随车人员谢某某二人竖中指且进行辱骂,后将摩托车停在货车车头,逼迫得冯某某停车,被告人蓝某乙下车来到货车驾驶室旁大力拍打货车挡风玻璃,对冯某某、谢某某进行辱骂,并打了冯某某左脸一拳,见随车人员谢某某要报警,被告人蓝某乙、蓝某甲驾车离开。后被告人蓝某乙、蓝某甲尾随被害人冯某某驾驶的车辆至广州市荔湾区西海北路38号仓库门口,再次上前挑衅,并持砖头、防盗锁殴打被害人冯某某,致冯某某受伤(经鉴定:冯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货车左侧后视镜损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U型防盗锁等物证;

2.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监控录像截图等书证;

3.证人谢某某、曹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蓝某乙、蓝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辨认笔录;

8.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乙、蓝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蓝某甲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蓝某乙、蓝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惠兰

2020年225

附:

1.被告人蓝某乙、蓝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及证据材料5册,光盘5张。

3.依法被扣押的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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