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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蓝某甲、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龙检二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蓝某甲,曾用名:肖某某,别名:蓝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67********,畲族,大学本科文化,非中共党员,无业,住浙江省龙游县**街道**路**号。因本案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6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69********,汉族,高中文化,非中共党员,无业,户籍地:浙江省龙游县**街道**路**号**幢**室,现住龙游县**街道**路**号。因本案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6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甲、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蓝某甲、王某某在一名微信名为“**”的女子的介绍下,先后加入以虚假投资为名,实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顺序组成层级,通过发展下线会员获取收益的“**理财”传销组织,投入资金成为会员后,王某某成为蓝某甲下级。后二被告人通过建立微信群、口头宣传等方式积极发展下线会员加入该传销活动并从中获利,直接或间接发展了黄某某、涂某某、钱某某等人加入传销活动,共发展传销活动人员达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截止案发,蓝某甲非法获利18000余元,王某某非法获利44696元。

案发后,蓝某甲、王某某主动向龙游县公安局投案,已向公安机关退出全部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说明、银行流水等;

2.证人证言:黄某某、涂某某、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甲、王某某组织、领导以投资分红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承认指控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应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晶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蓝某甲、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侦查卷六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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