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上检刑诉〔2019〕222号
被告人蓝某甲,曾用名蓝某乙、蓝某丙,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上林县,身份证号码4521241991********,壮族,初中肄业,无业,住广西上林县**镇**街**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上林县,身份证号码4521241990********,壮族,大学文化,个体户,住广西南宁市**栋**号房,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林县**镇**街**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上林县,身份证号码4521241999********,壮族,初中肄业,无业,住广西上林县**镇**园**栋**号房,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林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上林县,身份证号码4521241992********,壮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广西上林县**镇**社区**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甲、周某甲、石某某、李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0时38分,上林县公安局接到农某甲报警称,上林县大丰镇锦林大厦五楼“迪拜KTV”内有人饮酒闹事,接警后上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黄某甲、辅警蓝某丁、陆某甲前往处置,上林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辅警罗某甲、黄某乙、田某甲在巡逻时也接到农某甲的报警赶到“迪拜KTV”。农某甲在电梯通道向民警指认出是蓝某甲殴打其男友,黄某甲口头传唤蓝某甲回派出所接受调查,蓝某甲拒不配合并辱骂农某甲,黄某丁下令对蓝某甲进行强制传唤,蓝某乙对蓝某甲进行强制传唤时被蓝某甲推倒并殴打。在场的民警过去控制蓝某甲时,被告人周某甲冲上前辱骂、推搡、阻止民警传唤蓝某甲。蓝某甲还冲上去打了被民警保护的农某甲一巴掌。同时,被告人石某某、李某甲为阻止民警传唤蓝某甲,不听从民警的警告,对民警及农某甲进行辱骂,石某某还上去打了被民警保护的农某甲一巴掌,李某甲在冲上去欲殴打农某甲时被民警拦住。尔后民警为了农某甲的安全被迫撤离现场。经鉴定,蓝某丁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蓝某甲主动投案;同年8月28日,被告人周某甲、李某甲主动投案;同年8月28日,被告人石某某在上林县大丰镇****小区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甲、农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蓝某甲、周某甲、石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
5.鉴定意见;
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蓝某甲、周某甲、石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甲、周某甲、石某某、李某甲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蓝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周某甲、石某某、李某甲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蓝某甲、周某甲、李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蓝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从重处罚,建议对蓝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建议对周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建议对石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建议对李某甲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光勇
2019年12月27日
附:1.被告人蓝某甲、周某甲现羁押于上林县看守所;被告人石某某、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侦查卷宗三册、光盘十四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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