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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蓝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生态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70********,畲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住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蓝某某于2003年经山主包某某同意使用其承包经营的上杭县庐丰畲族乡丰济村“水山岌背大塘面上”山场用于发展林下经济后,在未办理林地占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于2003年至2016年期间陆续雇请钩机擅自开发该山场内的林地,改变山场林地用途建设养猪场和养鸡舍,造成原有植被严重破坏。占用林地现场经被告人蓝某某现场指认及上杭县鸿和林业评估咨询中心鉴定:非法占地面积共计12.55亩(8366平方米),其中10.75亩(7165平方米)原有植被被严重破坏,地表大部分裸露,基本丧失种植条件,另有已恢复植被面积1.80亩(1201平方米),该范围内自然生长有松树幼树。占用林地现场位于2017年上杭县庐丰畲族乡林业基本图020林班09大班050、070小班,其中020林班09大班050小班为一般用材林,020林班09大班070小班为苗圃地。

案发后,被告人蓝某某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自行前往上杭县林业局庐丰林业站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林权证、上杭县林业局庐丰林业站出具的证明、租赁山场造林合同、拆除生猪养殖场补助表等书证;2.证人包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上杭县鸿和林业评估咨询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5.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违反林地管理法规,在未办理林地占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林地建养猪场、养鸡场,改变林地用途,破坏林业种植条件,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蓝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蓝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至1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葆明

检察官助理:陈柳青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蓝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上杭县**乡**村**路**号),联系电话13605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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