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理期限至2020年3月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蓝某某于2019年5月中旬开始贩卖冰毒,2019年10月30日下午,吸毒人员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蓝某某,以650元向蓝某某购买一小包冰毒,并通过微信支付,后双方到达本市**镇**社区**楼下进行毒品交易。
2019年10月31日3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镇**社区**高速出口抓获吸毒人员张某某,根据张某某提供的的线索,于2019年10月31日14时许,在本市**镇**社区**楼802房将蓝某某抓获归案,并在现场缴获冰毒三小包及吸毒工具一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晶体颗粒三包、吸毒工具一个;2.书证: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张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无视国法,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嘉儿
2020年3月3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蓝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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