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19〕167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301972********,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住都安瑶族自治县**镇**路**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10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5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4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311983********,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住大化瑶族自治县**乡**村**屯。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12月13日被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08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9日被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5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4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因毒瘾发作便联系被告人蓝某某要购买美沙酮喝,蓝某某表示同意,被告人杨某某便于次日14时许与韦品驾驶桂M****2两轮摩托车来到都安县城找到蓝某某,并在**镇**路**号民房东侧以200元的价格与蓝某某购买了半瓶的美沙酮(350ml娃哈哈矿泉水瓶装),双方约定过后以微信****。杨某某拿到美沙酮后,便于当日与韦品返回大化县城,到大化县城后杨某某用一个黑色塑料袋将与蓝某某购买所得的美沙酮包住并放在摩托车的右侧保险杆内。后两人因事于当日被大化县公安局调查,摩托车被暂扣,杨某某所购买的美沙酮便一直留在摩托车的保险杆内,至2019年6月11日杨某某到大化县公安局领取摩托车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并依法扣押。经称量,在杨某某摩托车上查获的美沙酮净重210.52克。经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在所扣押送检的美沙酮疑似物检材中检出美沙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美沙酮仍贩卖给杨某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美沙酮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注力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蓝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都安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一册、审讯笔录贰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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