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蓝*辉,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大×司机,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辩护人:朱历,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辉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蓝*辉一方面驾驶号牌桂******大货车在云南省昆明市**区**村收费站、云南省昆明市**区***收费站、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县**收费站,以假冒“绿通车”的方式偷逃过路费;另一方面,被告人蓝*辉为获取好处费,充当中间人,介绍多名大×司机在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费站以假冒“绿通车”的方式偷逃过路费。经鉴定,被告人蓝*辉自己偷逃过路费15次,应缴未缴过路费共计人民币27336元;被告人蓝元辉充当中间人,介绍他人以假冒“绿通车”的方式偷逃过路费111次,应交未交过路费人民币197,054元,蓝*辉收到驾驶员支付的款项人民币95630元后,并通过微信、支付宝转给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县**收费站工作人员余*辉(另案)人民币60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蓝*辉家属已经代其退回其自行偷逃的过路费人民币273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2.抓获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证人证言;6.鉴定意见;7.电子数据、书证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自己偷逃并帮助其他大×司机以假冒绿通车的方式偷逃过路费,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蓝*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成立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亲属已经代其交回其自行偷逃未缴纳的过路费;在帮助其他大×司机偷逃过路费的诈骗事实中,被告人蓝*辉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本案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姗姗
代理检察员:张燕琳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蓝*辉现羁押在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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