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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蓝某某诈骗案)_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885号 

被告人蓝某某,曾用名兰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11976********,畲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2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6日被龙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6日,被告人蓝某某与被害人龚某某签订电梯产品定制合同,同年6月30日龚某某根据合同要求,将37500元定金转账至合同约定的陈某某账户,因龚某某房子尚未符合电梯安装条件,两人约定房子建造完成后付尾款、安装电梯。2019年5月,龚某某告知蓝某某其房子可以安装电梯,此时蓝某某因生意失败资金链断裂,已无能力承担电梯安装业务,但蓝某某仍虚构自己还能够继续定制安装电梯,并催促被害人龚某某将尾款77000元人民币转账至其私人账户,蓝某某收到尾款后未将款项用于下单电梯定制,而是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个人消费,且与被害人失去联系。

综上,被告人蓝某某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7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蓝某某主动到龙泉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诈骗的犯罪事实,蓝某某已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145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银行转账记录、电梯定制合同、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电梯定制合同模板与印章盖印采样、征信记录、谅解书、收条、户籍信息等;

2.证人计某某、倪某某、蔡某某、王某某、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蓝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管晓昕

                               检察官助理  林  莉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蓝某某现羁押于龙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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