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311995********,畲族,大学专科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住广东省中山市**镇**村**院**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9日、4月22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同年3月8日、5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6日、4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蓝某某通过电话、微信聊天等形式,以销售布料为名,骗得熊某某与其达成购买布料的口头合同,并向其支付货款人民币22000元。被告人蓝某某将上述货款挥霍,并虚构物流发货、银行转账、车辆贷款等事由拒不还钱。
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蓝某某通过电话、微信聊天等形式,以销售布料为名,先后三次骗得殷某某与其达成购买布料的口头合同,并向其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29656元。被告人蓝某某将上述货款用于支付欠款及赌博,并虚构物流发货、银行转账、车辆贷款等事由拒不还钱。
案发后,被告人蓝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蓝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殷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共人民币29656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被告人蓝某某身份信息、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赌博网站充值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熊某某、殷某某陈述;3.被告人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蓝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蓝某某多次实施合同诈骗,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蓝某某在犯罪后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兰
检察官助理:闫奕铭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 被告人蓝某某现羁押于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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