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2419号
被告人蓝某某(曾用名周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镇**村**号,现住桐庐县**镇**路**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同年9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蓝某某通过社交软件结识被害人郑某某。同年9月26日至2020年1月22日间,被告人蓝某某在桐庐县**镇以与被害人郑某某谈男女朋友的名义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虚构家里有事缺生活费、旅游等理由,从被害人郑某某处合计骗得人民币45 160元。
案发后,被告人蓝某某已退还被害人人民币15 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交易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婚姻登记信息查询,诊疗证明书,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朱青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蓝某某现住原处(联系电话133********);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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