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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蓝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延检一部刑诉〔2019〕200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31988********,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区**巷**号,自贡市**区**巷**号。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7月5日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28日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1月21日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29日由延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0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延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蓝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曹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1月2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于2019年12月8日退回延津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延津县公安局补查完毕后,于2019年12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被告人蓝某某通过虎牙直播间与被害人曹某甲认识,蓝某某以和曹某甲处男女朋友名义骗取曹某甲的信任,并编造其在广州做五金生意、投资茶楼需要资金等各种需要理由多次骗取曹某甲人民币共计1311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殷某某、曹某乙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甲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蓝某某有前科,且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未予退赔,应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蓝某某在有期徒刑四至五年之间判处刑罚,并处罚金,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俊峰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蓝某某现羁押于延津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册共319页;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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