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901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 1983年**月**日生, 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83********, 汉族,小学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金田镇**村**号。2019年9月3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8日、3月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同年2月6日、4月1日中山市公安局先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4日至8月27日期间,被告人蓝某某假借“刘某某”名字谎称自己有办法帮助被害人杨某月的孩子办理入读中山市凤鸣小学事宜,并以交纳定金和疏通关系为由多次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先后骗取被害人共计人民币95000元。同年9月2日,被告人蓝某某在中山市东凤镇**路**寓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破案后,赃款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蓝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岳妍妍
检查官助理:樊文君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蓝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5册。
3、光盘1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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