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蓝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5198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区**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蓝某某自2015年开始担任**公司(下称“**公司”)行政部副经理以来,实际负责**公司和***公司(下称“***公司”)行政及财务等相关工作,保管公司的印章、支票和证件等。被告人蓝某某为非法获利,通过其利用保管公司支票、印章及所有证件的便利,在***公司的账户上通过支票取现(备用金)公司资金共计153万元,其中45760元被其用于***公司的经营开支,其余1484240元均被其个人用于炒股、日常开支、还贷还款。直至2019年11月期间**公司因需解散要和***公司进行财务对接工作,***公司发现公司资金153万元异样,经核查被告人蓝某某以虚拟支付工资及虚拟归还借款的形式做假账填补869000元人民币,以报销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发票(蓝某某个人吃饭、购物、消费等发票)用来假账填补41482.45元,截止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现金日记账余额573757.55元人民币,被告人蓝某某无法解释清楚***公司资金余额的去向。被告人蓝某某遂与***公司协商,提出愿意返还侵占挪用的1484240元,并于同年12月27日和***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其侵占钱款于2019年12月23日至2021年5月23日分18期还清。蓝某某于2019年12月23日退回了10万元给进鸿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退回了侵占资金115000元,其余款项未能退回。2020年7月21日,经惠阳区公安分局干警电话通知后,被告人蓝某某在惠阳区**小区投案自首。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鉴定:被告人蓝某某利用担任**有限公司行政部副经理,主管行政财务、保管公司印章、支票等证件的便利,将其中1484240余元用于个人开支,炒股还贷,被告人蓝某某以虚拟支付工资、虚拟归还借款、报销与进鸿公司业务无关的发票的形式做假账填补910482.45元人民币;另有573757.55元人民币被被告人蓝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挪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能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蔡耿忠
2020年11月18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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