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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蓝某某等四人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419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3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县**镇**村**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7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镇**村**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21989********,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镇**村**号。

以上四名被告人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7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易某某、张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晚,被告人蓝某某、易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商议一起盗窃电动车,后达成一致。蓝某某与易某某先行来到龙岗区横岗街道**社区**地铁站附近,盗走紫色雅迪牌电动车(经鉴定,无法认定价格)一部。随后蓝某某、易某某驾驶粤B6N****号牌面包车来到龙岗区*******商场接上张某某、杨某某,开往宝安区方向继续实施盗窃。

2020年3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蓝某某、易某某、张某某、杨某某来到宝安区,商议分头实施盗窃。由张某某一人在宝安区**地铁站附近下车,寻找可盗窃目标电动车。蓝某某、易某某、杨某某三人则前往宝安区**地铁站D出口附近寻找可盗窃目标电动车。

期间,张某某来到宝安区西乡****家园充电桩处,盗走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蓝色雅迪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60元)一部;张某某来到宝安区西乡街道**大道**大厦门口,盗走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白色艾玛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10元)一部。蓝某某、易某某、杨某某来到宝安区**地铁站D出口附近,盗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白色雅迪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47元)一部;蓝某某、易某某、杨某某来到宝安区西乡街道**地铁站附近,盗走白色雅迪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90元)一部。

2020年7月17日凌晨0时许,侦查机关在宝安区沙井街道**社区**楼楼下将被告人蓝某某抓获归案,缴获被盗电动车两部;当日凌晨2时30分许,侦查机关在龙岗区**街道**路*巷*号***房将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抓获归案,缴获被盗电动车一部;当日凌晨3时许,侦查机关在龙岗区**街道**社区**小区*巷*号楼下将被告人易某某抓获归案,缴获被盗电动车两部。

案发后,被害人朱某某于2020年8月11日、被害人黄某某于2020年8月22日、被害人唐某某于2020年8月23日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杨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车5部;2.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黄某某、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蓝某某、易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蓝某某、易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易某某、张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蓝某某、易某某、张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蓝某某、易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对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萍

检察官助理:钟佳琳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蓝某某、易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

5. 被盗三部电动车已还给三名被害人;被盗两部电动车因暂未有被害人认领,暂扣押于万丰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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