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1985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71982********,壮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马山县**乡**楼村**号,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14日晚,被告人蓝某某在宝安区**街道**社区**路**楼,盗走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雅迪电动车一部,后将该电动车以500元的价格销赃他人。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60元;
2.2020年2月5日14时许,被告人蓝某某在宝安区**街道**栋**号,进入被害人梁某某经营的无名便利店,趁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放在前台下面纸盒内的现金1300余元;
3.2020年2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蓝某某在宝安区**街道**社区**号,溜门进入被害人陈某某经营的**水行,趁店内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放在桌上的OPPO手机一部,后将盗得的手机以 180元的价格销赃他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550元。
2020年4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蓝某某在宝安区沙井街道环镇艺群厂附近被抓获归案,赃款已被其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监控视频截图辨认、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光碟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萍
检察官助理:胡聿琦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 被告人蓝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三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