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蓝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250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03198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栋**房。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3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4月22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被告人蓝某某与被害人陆某某认识,蓝某某称可以带陆某某从事房屋出租工作赚钱,次日陆某某辞职后居住在蓝某某位于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房的住处。2019年11月9日,蓝某某谎称要帮陆某某提高征信以方便办理贷款,要求陆某某提供个人信息、银行卡号并把手机交给他操作。随后蓝某某在陆某某手机中下载了“滴滴金融”网贷平台,填写陆某某的身份信息从中贷款12000元人民币。蓝某某将其中10000元通过陆某某的支付宝账户转入其本人的支付宝账户。操作转账时,蓝某某发现陆某某尾号9749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有存款,又将其中2000元通过陆某某的支付宝账户转入其本人的支付宝账户。蓝某某随即将12000元用于购买“余额宝”理财产品,并将陆某某手机支付宝转账记录删除。2019年11月12日,陆某某发现尾号9749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金额减少2000元,去往银行调取交易记录发现转入蓝某某的支付宝账户。蓝某某对此无法解释,只能退还2000元赃款。通过此事,陆某某不再信任蓝某某,于2019年11月19日离开深圳去往江苏,并删除蓝某某的联系方式。2019年12月8日,陆某某收到“滴滴金融”还款提醒才发现另有10000元被蓝某某盗窃。2019年12月14日,陆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日,公安机关将蓝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用手机;2.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表、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被害人陆某某提供的与蓝某某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征信查询记录、滴滴金融服务页面、贷款服务页面、工作记录、冻结财产通知书、银行流水等;3.被害人陈述:陆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查、检查、辩解笔录;6.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手机短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昀

(院印)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蓝某某现被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叁册、量刑建议书肆份;

3. 随案移送手机贰部、冻结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220340000********)壹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