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县区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625198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号出租屋。2012年6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6月27日因盗窃行为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处予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梅州市梅县区看守所。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蓝某某在梅州市梅县区**镇**道**安置区(由**建设有限公司承建)在建工地后的一条小溪摸鱼时发现沿小溪穿过一小桥桥洞可以进入该在建工地,并发现该工地无人看守,遂起盗窃之心。2020年7月至8月间,蓝某某多次驾驶摩托车来到该在建工地盗窃楼房内已经安装好的电缆线,后将电缆线卖至梅州市梅县区**镇**村**村道**号陈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废品店内,共得款518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蓝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安置区**栋楼房的电线井,使用携带的剪钳等工具将6至9层的9米黑色启梅牌电缆线割断,将电缆线扔至一楼空地,然后将电缆线捆好后卖至陈某某处,得款700多元。
2、2020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蓝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安置区**栋楼房的电线井,使用携带的剪钳等工具将3至6层的9米黑色启梅牌电缆线割断,将电缆线扔至一楼空地,然后将电缆线捆好后卖至陈某某处,得款700多元。
3、2020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蓝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安置区**栋楼房的电线井,使用携带的剪钳等工具将9至12层的9米黑色启梅牌电缆线割断,将电缆线扔至一楼空地,然后将电缆线捆好后卖至陈某某处,得款800多元。侦查机关在该栋电井底部水泥地面处的钢材内侧表面提取指纹一枚。经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提取的指纹与蓝某某的右手食指指印样本是同一人所留。
4、2020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蓝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安置区**栋楼房的电线井,使用携带的剪钳等工具将6至8层的9米黑色启梅牌电缆线割断,将电缆线扔至一楼空地,然后将电缆线捆好后卖至陈某某处,得款680元。
5、2020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蓝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安置区**栋楼房的电线井,使用携带的剪钳等工具将3至5层的9米黑色启梅牌电缆线割断,将电缆线扔至一楼空地。然后将电缆线捆好后卖至陈某某处,得款1100多元。
6、2020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蓝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安置区**栋楼房的电线井,使用携带的剪钳等工具将10至12层的6米黑色启梅牌电缆线割断,将电缆线扔至一楼空地,然后将电缆线捆好后卖至陈某某处,得款1200多元。侦查机关在该栋第**层电井内电缆线剪口处表面提取到相关的擦拭物。经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擦拭物DNA与蓝某某的DNA比对似然率为1.59×1032。
经梅州市梅县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51米电缆线共计价值37923.6元。
2020年9月9日,被告人蓝某某在梅州市梅县区**路被抓获,并扣押摩托车1辆、锯条3条、钢锯架1把,钳子1把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勘查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6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37923.6元,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蓝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蓝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金珠
2021年1月13日
附:1.被告人蓝某某现羁押于梅州市梅县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叁册、量刑建议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及光盘叁只;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建议没收作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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