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2309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光山县**乡**村**。本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因看守所不予羁押,于2020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蓝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01月0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蓝某某以破坏店门的方式进入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红旗路花园路交叉口东南角的被害人吴某某的华龙烟酒店内,将店内中华、玉溪香烟盗走,后将赃物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甲。经被害人统计,被盗香烟价值7200元。经追赃,发还给被被害人吴某某一条零八盒玉溪香烟(因鉴定损耗两盒)。
2、2020年01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蓝某某以破坏店门的方式进入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红旗路花园路交叉口东南角被害人吴某某的华龙烟酒店内,将店内中华、芙蓉王香烟盗走,后将赃物以17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甲。经被害人统计共计损失7460元。
3、2020年01月3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蓝某某以破坏店门的方式进入位于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纬五路交叉口向东被害人沈某某的锦江酒业商店内,将店内中华、黄鹤楼等香烟盗走,后将赃物以82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甲。经被害人统计,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1024元。经追赃,已发还给被害人沈某某一条零八盒硬中华(因鉴定损耗两盒)。
4、2020年02月0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蓝某某以破坏店门的方式进入位于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纬五路交叉口向东被害人沈某某的锦江酒业商店,将店内玉溪牌、黄金叶牌等香烟盗走,后将赃物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宋某某。经被害人统计,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6631.82元。经追赃,已发还给被害人沈某某10条软玉溪、5条黄鹤楼(天下名楼)、8条黄金叶、4条利群(细支)。
5、2020年2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蓝某某以破坏店门的方式进入位于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和商城路交叉口向南被害人刘某甲的东品爵烟酒商贸商铺,将店内中华、黄鹤楼香烟盗走,后将赃物以9160元的价格卖给薛某某。经被害人统计,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1276.4元。经追赃,已返还给被害人8盒软中华(因鉴定损耗两盒)、9条8盒黄鹤楼(1916)(因鉴定损耗两盒)。
6、2020年3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蓝某某以破坏店门的方式进入位于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和商城路交叉口向南被害人刘某甲的东品爵烟酒商贸商铺,将店内中华、黄鹤楼香烟盗走,后将赃物以9600元的价格卖给薛某某。经被害人刘某甲统计,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5344.6元。
7、2020年3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蓝某某以破坏店门的方式进入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凤鸣路和凤台路交叉口东北角被害人李某某的亿丰酒行,将店内中华、黄金叶香烟盗走,后将赃物以9600元的价格卖给朱某某。经被害人李某某统计,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31323元。经追赃,已发还给被害人7条黄金叶、6条硬中华、4条软中华。
8、2020年3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蓝某某进入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凤台路和凤鸣路交叉口向北被害人韩某某的品硕烟酒店,将店内中华、玉溪等香烟盗走,后将赃物以49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乙。经被害人统计,被盗物品共价值26030元。经追赃,已发还给被害人5条硬中华、3条软中华、2条黄金叶(天叶)、2条玉溪香烟、2条芙蓉王、1条黄金叶(软黄金)。
经鉴定,送检的10条黄鹤楼、1条中华、2条硬中华、2条软和玉溪均为真品卷烟,经金水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上述香烟共计价值102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到案经过、转账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照片、销货清单、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非党员证明、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鉴定意见;3、辨认笔录;4、证人赵某某、黄某丙、张某甲、薛某某、刘某乙、张某乙、朱某某、宋某某;5、被害人吴某某、沈某某、刘某甲、李某某、韩某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6、被告人蓝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部分赃物已经退还,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超
检察官助理:王蓓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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