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Z215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住韶关市浈江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9日被乐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蓝某某在乐昌市**镇多次盗窃他人自行车。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蓝某某在乐昌市**镇**花苑停车棚,盗窃了被害人王某某家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上海永久牌山地自行车。经乐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为人民币267元。
2.2020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蓝某某在乐昌市**镇**农贸市场“**”麻将档旁边,盗窃了被害人邓某甲家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死飞”自行车。
3.2020年1月5日23时许,被告人蓝某某在乐昌市**镇**村委会门口公交车站,盗窃了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粉红色女式自行车。
4. 2020年1月5日23时许,被告人蓝某某在乐昌市**镇**村委会门口公交车站,盗窃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黄色上海凤凰牌自行车。
5.201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蓝某某在乐昌市**镇**村委会李屋组的一条巷子里,盗窃了被害人冯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死飞”自行车。
6.2019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蓝某某在乐昌市**镇**农贸市场**栋楼梯口,盗窃了被害人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中国飞鸽牌折叠式自行车,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0元的价格贩卖给了邓某乙。经乐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为人民币335元。
7.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蓝某某在乐昌市**镇盗窃了一辆黑色山地自行车,后将该车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贩卖给了邓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蓝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建庆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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