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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蓝某某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诉一刑诉〔2019〕7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83********,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号,住阳江市江城区**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并于2019年7月31日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为符合法定条件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蓝某某与被害人魏某某是夫妻关系,两人多次因琐事发生争吵,魏某某曾提出离婚,但蓝某某不同意。2019年3月初,两人因琐事发生争吵,魏某某再次向蓝某某提出离婚,并搬到阳江市江城区环城北路16号土产公司宿舍702房与其母亲冯某某一起居住。蓝某某为此曾让双方的亲友劝说魏某某不要离婚,但魏某某坚持要离婚,蓝某某认为魏某某坚持要离婚是冯某某从中教唆、怂恿所为,遂产生杀死魏某某、冯某某的想法。2019年5月8日9时多,蓝某某驾驶摩托车去到环城北路16号土产公司宿舍,在宿舍楼下一猪肉档偷了一把尖刀藏在摩托车踏板处。不久,蓝某某看到冯某某买菜回来,就停好摩托车并将偷来的尖刀藏在衣服袖口处,之后尾随冯某某上楼。当冯某某打开702房门后,蓝某某抢先闯进房里,魏某某见状不理睬蓝某某想要走回自己房间,蓝某某拉住魏某某捅刺其腹部一一刀后,魏某某倒地,蓝某某继续弯下腰向魏某某的胸腹部连续捅刺多刀。冯某某见状转身逃走,蓝某某追上持刀向冯某某的胸腹部捅次多刀,冯某某被捅后用手抓住刀柄不放,并挣脱开来向家门口逃走,蓝某某又跑进厨房拿来两把菜刀追到门口,持刀向冯某某的身体连砍多刀。将冯某某砍伤后,蓝某某将菜刀放在门口的楼梯栏杆处,之后下楼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冯某某害怕蓝某某再回来对其实施伤害,就拿起蓝某某放在楼梯栏杆上的两把菜刀放回到家里的厨房,之后打电话将事情告知亲友,其亲友到场后报警。民警及医生接报赶到现场时,发现魏某某已经死亡,随后将冯某某送到阳江市人民医院抢救。2019年5月11日18时许,民警在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燕山湖公园将蓝某某抓获归案。

经鉴定,魏某某符合被单刃锐器捅刺左下胸部、右季肋部、剑突下方致心脏、肝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的;冯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评定为九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结发

检察员:冯玲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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