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蓝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20〕626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71995********,瑶族,大专文化,原**收费站员工,户籍地广西马山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晚,被告人蓝某某邀请其同事姜某某、陆某某、彭某某等人到其住处南宁市西乡塘区**收费站宿舍**号房吃饭喝酒。期间,蓝某某和同事用扑克牌玩“水鱼”游戏,在玩牌过程中,蓝某某与被害人姜某某因喝酒事宜发生口角,蓝某某突然掀翻桌子,随即从其床边拿出一把砍刀砍向姜某某,姜某某在用手格挡时,其左手小指被当场砍断,刀尖划到其胸口,随后蓝某某被在场的证人劝阻。经鉴定,姜某某左小指近侧指间关节完全离断;左手小指中节、远节指骨及周围软组织缺损;左手环指近节指骨远端骨折,其损伤程度目前为轻伤二级。

2020年4月9日,蓝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姜某某五万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病历材料、收据、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兰某某、陆某某、彭某某、覃某某、易某某、颜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证人与被告人之间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通恒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宁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