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乐市检公诉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89********,畲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公安局**路派出所,住福建省**市**县**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博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博乐市看守所。
本案由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犯罪嫌疑人蓝某某通过某招聘网站前往位于菲律宾马尼拉“大本赢娱乐”公司平台官方网址为“dby.vip”的境外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主要工作内容是为参与赌博人员提供充值、提现服务及担任该赌博网站的客服,犯罪嫌疑人蓝某某工作时认识了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在逃),谢某某在四川省乐山市组织多人为大本赢赌博网站的提供收款、出款的资金流转服务并收取提成,至2019年12月,犯罪嫌疑人蓝某某共非法获利230600元钱人民币。
被告人蓝某某归案后,博乐市公安局依法查明赌博充值资金流转方向,依法冻结账户151个,冻结违法资金16415918.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远程勘验、搜查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明知大本赢网站是赌博网站,仍为其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月铭
2019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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