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02200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住八步区**村**组**号。2017年2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19年6月19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蓝某某手持一把东洋刀(刀刃长67厘米,刀柄长27厘米)伙同刘某某、黄某甲、邹某某、黄某乙、黄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贺州市八步区**路**附近的**网吧门口,无故持刀持棍追逐、殴打被害人朱某某。在追逐、殴打过程中,被告人蓝某某用手中的东洋刀砍伤朱某某左肩背部。经鉴定,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同案人供述;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持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蓝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学成
检察官助理:张青梅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清单各1份,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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