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康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51994********,畲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家住崇义县**镇**村**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赌博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3年以来,朱某甲(已判决)开始在南康单独或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获取了非法利润。之后,朱某甲经常纠集被告人蓝某某及罗某某、谢某甲、钟某某、朱某乙(均已判决),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南康、赣州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形成了以朱某甲为主要纠集者,罗某某、谢某甲、钟某某、蓝某某、朱某乙为成员的恶势力,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蓝某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
2015年11月11日20时许,朱某某、王某某在朱某甲、钟某某、谢某乙经营的位于南康区东山街道办事处河边街金桥路***幼儿园旁一栋民房三楼的游戏厅赌博时,通过作弊方式赢了10000元许。朱某某先行离开,之后王某某要求退分时,游戏厅上分人员电话告知了钟某某。钟某某让上分人员以现金不够为由让王某某等待。之后,钟某某电话告知了朱某甲王某某作弊赢分、王某某的穿着及座位情况。当晚,朱某甲先后纠集了被告人蓝某某、钟某乙(另案处理)及谢某甲、罗某某、朱某乙(三人均已判刑)等人前往游戏厅。朱某甲安排谢某甲、蓝某某将王某某从游戏厅带出后,朱某甲、罗某某、谢某甲、朱某乙、蓝某某等人驾驶车辆先后将王某某带至南康区****城牌坊附近、往信丰方向的一栋在建民房处,并对王某某实施殴打、往身上浇水、恐吓。在王某某承认作弊后,朱某甲要求其按照自己的要求打电话邀出同伙来。王某某即电话朱某某让其到南康区**街道**村**亭**酒店处见面。朱某甲、谢某甲、罗某某等人即带王某某前往**酒店等候,未果。朱某甲又要求王某某电话约朱某某至南康区文化广场锦绣城门口处。朱某某让严某某前去,严某某即开车前往,至**广场**城步行街门口处,严某某见王某某被人押下车,即调头离开现场。蓝某、罗某某、谢某甲、朱某乙、钟某乙及其叫来的数名年轻男子即按照朱某甲的指示,驱车一路追赶,沿赣南大道追至赣州黄金开发区**城路段时,严某某所驾汽车熄火,谢某甲、蓝某某等人即下车将严某某拉下车并实施殴打,随后赶来的罗某某、钟某乙等人也下车对其实施殴打,其中一名男子用事先准备好的棒球棍朝严某某头部击打,致严某某头部出血倒地。谢某甲见严某某头部流血、倒地,遂叫钟某乙等人一起将严某某送至南康区人民医院并在途中告知了朱某甲。朱某甲、钟某某及谢某乙即赶到人民医院附近等候,之后朱某甲要求谢某乙将1000元许现金送入人民医院。数日后,王某某电话钟某某要求其赔偿自己的医药费,钟某某赔偿了500元给王某某。经法医鉴定,严某某的伤势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朱某某、林某甲、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严某某、袁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蓝某某及同案人朱某甲、谢某甲、罗某某、钟某某、朱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
二、赌博
2015年10月份至2017年年底,被告人蓝某某与朱某甲、朱某乙经商议决定利用香港六合彩的开奖结果为输赢依据,坐庄与参赌人员进行博弈并赔付输赢以获取利益,其中部分参赌人员直接与朱某甲、朱某乙、蓝某结算输赢,部分参赌人员通过副食店老板肖某某、黄某某等人报码单、结算,朱某甲、朱某乙、蓝某某则按照投注金额的1%至10%返利给肖某某、黄某某。经查,朱某甲、朱某乙、蓝某利用微信、银行账户接受参赌人员投注资金共计414726元,其中蓝某某接受肖某某、方某某、林某乙、林某丙赌资共计153961元,蓝某某获利6000元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等;2.证人黄某某、肖某某、赖某某、郭某某、幸某某、方某某、林某乙、林某丙、蔡某甲、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蓝某某及同案人朱某甲、朱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三、违法事实
2016年6月15日,朱某甲以自己在赣州**路锐虎4S店购买捷豹汽车时,自己实际缴纳的购置税高于销售顾问给的报价单上的购置税10000元为由,驾驶赣******白色广本CRV将4S店的大门堵住,要求4S店退回自己10000元及销售经理向自己下跪道歉。4S店工作人员试图与朱某甲协商处理无果,遂报警。朱某甲即电话纠集朱某乙、蓝某等人驾驶车辆赶至4S店。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黄金岭派出所民警处警,民警要求朱某甲将堵门的汽车驶离现场,朱某甲置之不理,继续要求4S店老板下跪道歉且赔偿10000元。民警警告朱某甲再不将车挪走将拖车,朱某甲扬言拖走后自己还有人会开车来堵门。处警民警即呼叫增援。民警多次劝说朱某甲放弃无理要求寻求其他有效协商办法,朱某甲不予理会并称4S店系诈骗,要求经侦民警到场。民警当场要求朱某甲至派出所,朱某甲及之后赶至现场的朱某乙、蓝某某拒绝配合,并对民警进行推搡、拉扯,期间蓝某某用手机录像并高喊“警察打人了”,引起他人围观。之后,朱某甲、朱某乙、蓝某某被民警强行带至派出所。2016年6月16日,蓝某某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决定罚款200元。
2019年10月28日,蓝某某到南康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蓝某某的家属代为退缴了非法所得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缴款书、出警情况说明等;2.证人李某某、蔡某乙、钟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蓝某某及同案人朱某甲、朱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蓝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蓝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建议寻衅滋事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赌博罪对其判处有期徒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和林
李丽英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蓝某某现被羁押于南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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