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2211967********,壮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和现住址广西柳州市柳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19日15时42分许,被告人蓝某某酒后驾驶悬挂号牌为桂B****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柳州市柳南区洛满镇洛满街路段被公安人员查获。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后所出具的编号为司法Y20200394 的检测报告,被告人蓝某某案发当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的临界值,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蓝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覃柳艳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蓝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8126****
2.案卷材料1册和检察卷1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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