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蓝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5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系个体户,群众,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春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0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5日0时53分,被告人蓝某某醉酒(经鉴定,蓝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50mg/100mL)驾驶粤PA****号牌小型轿车,从南城往石碣方向行驶,行至东莞市莞城区运河东三路电化大厦对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信息查询单等书证,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被告人蓝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蓝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辉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蓝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两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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