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顺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1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乡**村**路**号,现住顺昌县**街道**村**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蓝某某酒后闽******号二轮摩托车,由顺昌县中山东路“六子宾馆”往硕和新村方向行驶,行驶至塔山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蓝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20.7mg/100ml,属醉酒。
2018年11月28日,被告人蓝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顺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罚款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和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蓝某某的供述;3.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检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阮定铭
2020年7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顺昌县**街道**村**栋**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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