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1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镇**村某出租屋。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8日23时30分,被告人蓝某某酒后驾驶粤R/*****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鹤堂街路段时,碰撞到张某某停放的粤R/*****小型轿车,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蓝某某驾车时血液乙醇含量为291.24mg/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蓝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蓝某某已与张某某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6.执法视频、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蓝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显忠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蓝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册2张。
3.《量刑建议书》四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